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
实验室技术安全包括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方面。
实验室消防安全按学校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从事实验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院(系)、院(系)内设机构及实验室、课题组多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职责。院(系)及其内设机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科研工作和医学院的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安委会的职责主要为:
1.领导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审议审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审议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审议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推动学校实验室重点隐患整改工作;
4.指导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5.指导、协调学校重大突发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领导和监督职能部门及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及履职情况。
第六条 校安委会设立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和机电设备安全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在职教授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审议审定相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和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2.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培训及隐患整改;
3.评估、审议审定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方案;
4.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调查。
第七条 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与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职责主要为:
1.拟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和人员准入要求;
3.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培训、宣传、演练,督促院(系)安全隐患整改;
4.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与验收;
5.组织召开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和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6.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绩效和执行进度;
7.做好技术安全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技术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待遇建议;
8.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质更新和辐射工作场所的年度监测;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协助院(系)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9.在校安委会领导下,积极协助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由退休或在职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和指导院(系)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2.参与开展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与监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节,职责主要包括:
1.人事处:督促院(系)落实人才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审核;与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一起做好人才招聘、培训与准入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把实验室安全责任列入相关教职工的聘任合同;支持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建设。
2.研究生院:督促院(系)加强研究生课程及科研阶段的实验室安全组织保障;督促院(系)加强导师考核、导师选聘工作中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负责学校立项的研究生创新创业等各类项目申报、审批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协助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教务处:督促院(系)加强课程教学实验环节的安全组织保障,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课程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学校立项的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审批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以及启明学院组织的本科生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实验条件的安全保障(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
4.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监督项目负责人执行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
5.总务长办公室、基建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落实实验楼房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制定并执行实验楼房或场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修缮、调配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工作制度与流程。
6.保卫处(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实验室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指导、监督、检查院(系)实验室治安、消防工作;开展对院(系)购买、保管、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协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处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7.财务处:保障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该预算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8.校医院: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要求,加强对师生紧急救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人员抢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医学保卫处:落实学校制定的实验室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同济校区各院(系)实验室治安、消防工作;开展对同济校区院(系)购买、保管、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协同相关单位积极稳妥处置同济校区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参与同济校区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院(系)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系)领导任副组长。院(系)根据内部学科专业特点须设一至多名应急处置现场首席技术专家,由富有应急处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在职教授担任,首席技术专家应为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现场处置技术工作以及日常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演练。
院(系)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职责主要为: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内设机构、实验室、课题组等组织的技术安全责任人和技术安全职责;
2.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奖惩制度、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等)和应急预案;
3.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清单或操作规程,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实验室和设备,应做到“一室一清单”“一机一规程”;
4.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人员准入要求;
5.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动态台账,及时防控安全风险;
6.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7.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条件保障,解决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无法解决、需学校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
8.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院(系)实验室技术安全首席技术专家必须做好全程谋划、现场组织和事后总结;
9.建立应急机制,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技术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安全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以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设备、个人防护等情况和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与院(系)须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并复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依法依规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院(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校安委会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对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不遵守安全规定者,按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学校对履职尽责、管理规范、无实验室技术安全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按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追责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绩效激励政策。院(系)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由本单位给予安全管理绩效津贴,归口管理部门人员由学校给予安全管理绩效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5〕10号)同时废止。